江西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07-16 27811阅读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发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按要求制定并发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确保清单服务事项全部兑现、全面落实。

  (二)精准主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培育发展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

  3.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4.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地方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5.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纳入省市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

  6.加强空间资源整合。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利用公用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各类闲置用房等,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对基层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

  7.推进无障碍环境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十四五”期间全省改造不少于6万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8.加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底,打造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市辖区街道、县城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根据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分布密度,统筹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服务机构,打造乡镇敬老院升级版,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85%以上行政村。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9.增加兜底性服务供给。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可面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普惠服务。

  10.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推进普惠养老签约工作,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

  11.增加便捷性服务供给。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

江西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12.增加支持性服务供给。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到2025年底,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万张以上。加强家庭养老指导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3.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到2025年底,全省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5.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类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探索推广“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定向培养模式。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领头雁”计划和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养老服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到2025年底,全省养老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完善人才激励政策,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入职奖补等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16.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参考。到2025年底,全省80%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80%以上的市、县(市、区)福利院达到二级或三级;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对达到一定等级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奖补。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

  17.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研究部署、直接推动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调度、具体主抓,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机构改革调整,充分发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市县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监测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保障。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加强融资信贷支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弘扬尊老敬老孝老养老传统美德,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