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平天湖 (152250): 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19平天湖 : 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250.SH 债券简称:19平天湖
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14日
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8月14日开始支
付自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9平天湖
3、债券代码:152250.SH
1
4、发行人: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6、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7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
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
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7.5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9年8
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限内,自2020年起至2026年每年的8月13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
12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7.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800元,派发利息为60.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14日。
三、付息办法
1
2019年 12月 17日,发行人公司名称由“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
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
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
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
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清风大道
联系人:徐秀峰
联系电话:0566-2122116
2、主承销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7
层
联系人:李航
联系电话:010-576495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越宸
联系电话:021-68606292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52250.SH 债券简称:19平天湖
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14日
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8月14日开始支
付自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9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9平天湖
3、债券代码:152250.SH
1
4、发行人: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6、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7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
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
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7.5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9年8
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限内,自2020年起至2026年每年的8月13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
12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7.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800元,派发利息为60.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8月14日。
三、付息办法
1
2019年 12月 17日,发行人公司名称由“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
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
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
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
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
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清风大道
联系人:徐秀峰
联系电话:0566-2122116
2、主承销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7
层
联系人:李航
联系电话:010-576495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越宸
联系电话:021-68606292
投资者可以到以下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