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0方圆01 (175505):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原标题:20方圆01 :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75505.SH 债券简称:20方圆 01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 资者)(第一期)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受托管理
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建议,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太平洋证券作为“20方圆 01”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
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向投
资者提示如下: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二)》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具体案情如下:
2021年 3月 22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
发展)、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资)签署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何家埔村旧村改造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书》
(下称《何家埔项目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发展支付了诚
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
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资将其在《何家埔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
创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
求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
2021年 3月 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年 5月
10日为 25,900,000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24,600,000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4 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0日为 2,429,700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
海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
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三)》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具体案情如下:
2018 年 4月 11 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
圆发展)、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安创)签署了
《关于广州番禺区沙溪村旧改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书》(下称
《沙溪项目合作协议》 ),深圳安创向方圆发展支付了诚意金
50,000,000元。2022年 3 月,深圳安创、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深圳安创将其
在《沙溪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创
科。现深圳安创、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
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50,000,000
元,并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的标准支付利息(从
2018 年 4 月 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10日为 25,722,222.22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75,180,555.56元为基
数,从 2023 年 4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 10日为 1,466,020.83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 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海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四)》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具体案情如下:
2020 年 3月 16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
发展)、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资)签署了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大井村旧改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书》(下
称《大井项目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发展支付了诚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资将其
在《大井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创
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
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 年 3月 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10日为 38,300,000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37,000,000.00元为基
数,从 2023 年 4 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年 5月 10日为 2,671,500.0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海
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五)》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具体案情如下:
2021 年 3月 22 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
圆发展)、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资)签署了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旧村改造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
书》(下称《太平项目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发展支付了
诚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
资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
资将其在《太平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
安创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
请求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1年 3月 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
10日为 25,900,000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24,60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4 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0日为 2,429,700.0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
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
海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六)》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具体案情如下:
2020 年 3月 18 日,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方
圆城更)、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发展)、广
州方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
资)签署了《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塘美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之第一阶
段合作协议书》(下称《塘美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城更
支付了诚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方圆城更等主
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资将其在《塘美合作协议》项下的
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创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 年 3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0 为 38,266,666.67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36,966,666.67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4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 10日为 2,696,200.0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海
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七)》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具体案情如下:
2021年 12月 29日,惠州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辉盛公司”或“发行人子公司”)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民事起诉状》,诉称:原、被告于 2017年 12月 18日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一
份,约定原告将惠州东江月岛花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施
工,土建安装工程暂定合同价 453,193,722.86元。合同总工期 865天(总工期为从原告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原告或原告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正式
开工令为准。若因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三十天及以上且原告未解
除合同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2017年 10月 25日,原告签发第一份《工程开工令》,要求别
墅区于 2017年 11月 1日开工。此后,原告陆续就其他楼栋签发了 4份《工程开工令》。2018年 11月,双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二)》,将土建及安装部分的暂定总价调
整为 450,278,068.33元,高层区工期顺延 81天,别墅区工期顺延
130天,总工期天数相应顺延。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于 2020
年 6月 4日竣工。然,至原告起诉之日,24栋、25栋仍未完成竣工
验收和备案。截至 2021年 12月 1日,工期已延误 546天,按照按
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期违约金 245401547.24元。
另,原告保留要求被告支付节点工期逾期违约金以及赔偿原告因无
法按时向房屋买受人交房而遭受的损失的权利。
综上,被告工程逾期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 245401547.24元(要求以 450,278,068.33元为基数,自 2020年 6月 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原告取得《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暂计至 2021年 12月 1日为
245401547.2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 1月 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号为
(2022)粤 13民初 5号。2022年 3月 24日,辉盛公司收到法院寄
来的反诉状及相关材料,获悉本案被告已提起反诉,具体反诉请求
如下: 1、被反诉人(辉盛公司)支付东江月岛项目工程款
150472098.44元;2、被反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64689.99元;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本案于 2022年 5月 5日、2022年 8月 4日开庭审理,由于被告
中建四局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于 2022年 7月 27日裁
定按中建四局撤回反诉处理,法院裁定撤诉后中建四局以同样的事
实理由另案提起诉讼,即(2022)粤 13民初 465号案,该案已另行
披露。2023年 8月 14日发行人收到法院就本诉案的判决书,法院判
令被告中建四局向原告辉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81304233.43
元。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了
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且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判令被告支付的违约金
已足以赔偿原告辉盛公司的实际损失,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
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事
项并关注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75505.SH 债券简称:20方圆 01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 资者)(第一期)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受托管理
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建议,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太平洋证券作为“20方圆 01”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
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向投
资者提示如下: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二)》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31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 申请人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 二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 申请人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 二被申请 |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 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31号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3年 7月 5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 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仲裁文件未明确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标的金额 128,934,700元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1年 3月 22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
发展)、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资)签署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何家埔村旧村改造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书》
(下称《何家埔项目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发展支付了诚
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
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资将其在《何家埔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
创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
求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
2021年 3月 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年 5月
10日为 25,900,000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24,600,000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4 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0日为 2,429,700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
海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
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三)》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35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 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 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当事人与发行人 的关系 | 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 |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35号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3年 7月 5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出庭通知书时间 | 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仲裁文件未明确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标的金额 77,793,243.06元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裁判结果 | 尚未裁决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18 年 4月 11 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
圆发展)、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安创)签署了
《关于广州番禺区沙溪村旧改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书》(下称
《沙溪项目合作协议》 ),深圳安创向方圆发展支付了诚意金
50,000,000元。2022年 3 月,深圳安创、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深圳安创将其
在《沙溪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创
科。现深圳安创、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
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50,000,000
元,并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的标准支付利息(从
2018 年 4 月 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10日为 25,722,222.22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75,180,555.56元为基
数,从 2023 年 4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 10日为 1,466,020.83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 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海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四)》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39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 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 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 关系 | 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 |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39号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3年 6月 28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出庭通知书时间 | 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仲裁文件未明确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标的金额 141,576,500.00元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裁判结果 | 尚未裁决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0 年 3月 16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
发展)、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资)签署了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大井村旧改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书》(下
称《大井项目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发展支付了诚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资将其
在《大井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创
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
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 年 3月 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10日为 38,300,000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37,000,000.00元为基
数,从 2023 年 4 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年 5月 10日为 2,671,500.0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海
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五)》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50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 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 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 关系 | 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 |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50号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3年 6月 28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出庭通知书时间 | 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仲裁文件未明确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标的金额 128,934,700元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裁判结果 | 尚未裁决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1 年 3月 22 日,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
圆发展)、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资)签署了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旧村改造项目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
书》(下称《太平项目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发展支付了
诚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
资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城更)等主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
资将其在《太平项目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
安创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
请求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1年 3月 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
10日为 25,900,000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24,60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4 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0日为 2,429,700.0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
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
海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六)》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58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第二申请人深圳市盛钧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 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第二申请人深圳市盛钧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 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 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 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第一被申请 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为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3)沪仲案字第 3358号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3年 6月 28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出庭通知书时间 | 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仲裁文件未明确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标的金额 141,567,866.67元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裁判结果 | 尚未裁决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0 年 3月 18 日,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方
圆城更)、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发展)、广
州方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钧投
资)签署了《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塘美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之第一阶
段合作协议书》(下称《塘美合作协议》 ),盛钧投资向方圆城更
支付了诚意金 100,000,000元。2022年 3 月,盛钧投资、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创科)与方圆发展、方圆城更等主
体签署《备忘录》,约定盛钧投资将其在《塘美合作协议》项下的
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平安创科。现盛钧投资、平安创科向上海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 1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0 年 3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0 为 38,266,666.67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方圆城更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 136,966,666.67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4月 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5月 10日为 2,696,200.00 元;
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方圆发展对第 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600,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海
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
三、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开庭审理,
未作出裁决,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根据发行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七)》显示:
“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2)粤 13民初 5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原告(被反诉人):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原告(被反诉人):惠州市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 系 | 本案原告(被反诉人)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2)粤 13民初 5号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2年 1月 12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 2022年 3月 24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施工合同纠纷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反诉标的金额 152236788.43元,本诉 标的金额 245401547.24元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反诉案:2022年 7月 27日法院裁 定按中建四局撤回反诉处理(法院裁 定撤诉后中建四局以同样的事实理由 已另案提起诉讼,即(2022)粤 13民 初 465号案);2、本诉案:2023年 8 月 10日法院判决被告中建四局向原告 辉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81304233.43元。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3年 8月 10日 |
2021年 12月 29日,惠州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辉盛公司”或“发行人子公司”)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民事起诉状》,诉称:原、被告于 2017年 12月 18日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一
份,约定原告将惠州东江月岛花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施
工,土建安装工程暂定合同价 453,193,722.86元。合同总工期 865天(总工期为从原告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时间),具体开工日期以原告或原告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正式
开工令为准。若因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三十天及以上且原告未解
除合同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2017年 10月 25日,原告签发第一份《工程开工令》,要求别
墅区于 2017年 11月 1日开工。此后,原告陆续就其他楼栋签发了 4份《工程开工令》。2018年 11月,双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二)》,将土建及安装部分的暂定总价调
整为 450,278,068.33元,高层区工期顺延 81天,别墅区工期顺延
130天,总工期天数相应顺延。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于 2020
年 6月 4日竣工。然,至原告起诉之日,24栋、25栋仍未完成竣工
验收和备案。截至 2021年 12月 1日,工期已延误 546天,按照按
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期违约金 245401547.24元。
另,原告保留要求被告支付节点工期逾期违约金以及赔偿原告因无
法按时向房屋买受人交房而遭受的损失的权利。
综上,被告工程逾期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 245401547.24元(要求以 450,278,068.33元为基数,自 2020年 6月 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原告取得《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暂计至 2021年 12月 1日为
245401547.2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 1月 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号为
(2022)粤 13民初 5号。2022年 3月 24日,辉盛公司收到法院寄
来的反诉状及相关材料,获悉本案被告已提起反诉,具体反诉请求
如下: 1、被反诉人(辉盛公司)支付东江月岛项目工程款
150472098.44元;2、被反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64689.99元;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本案于 2022年 5月 5日、2022年 8月 4日开庭审理,由于被告
中建四局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于 2022年 7月 27日裁
定按中建四局撤回反诉处理,法院裁定撤诉后中建四局以同样的事
实理由另案提起诉讼,即(2022)粤 13民初 465号案,该案已另行
披露。2023年 8月 14日发行人收到法院就本诉案的判决书,法院判
令被告中建四局向原告辉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81304233.43
元。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了
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且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判令被告支付的违约金
已足以赔偿原告辉盛公司的实际损失,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状况及整体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
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事
项并关注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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