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平证03 (18816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1平证03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8871 债券简称:21平证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七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8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
度利息。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19日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七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0月
19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
2、债券简称:21平证11
3、债券代码:188871
4、发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6.00亿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3年
7、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3.37%,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10
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
年的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前述日期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计息年度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
息年利率)为3.3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
为33.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22-25层
联系人:方晓杰
联系电话:0755-33547914
2、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杨晚谦
联系电话:010-5778308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2023年付息公告》盖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0 月 12 日
债券代码:188871 债券简称:21平证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七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8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
度利息。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19日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七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0月
19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
2、债券简称:21平证11
3、债券代码:188871
4、发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6.00亿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3年
7、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3.37%,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10
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
年的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前述日期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计息年度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
息年利率)为3.3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
为33.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22-25层
联系人:方晓杰
联系电话:0755-33547914
2、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杨晚谦
联系电话:010-5778308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2023年付息公告》盖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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