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养老钱”!金融监管总局发声
金融监管总局10月25日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范围。
《通知》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要点速览
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
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
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开展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一种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试点,参与试点的公司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机构。
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后,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积攒“养老钱”提供更多选择
上述负责人介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属性”和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交费方式灵活:最低起投金额、追加金额低,可趸交、年交、月交。“说得直白一点,投保人如果收入有波动或者对未来预期收入有变化,不能实现定期交费,灵活交费不会对账户权益造成损失,当然也要看最后的保险合同约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两个投资组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要求保险公司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两个投资组合保证收益水平“一高一低”,保证收益水平较高的账户,长期收益会相对低一些。
“锁定”到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或年满60岁可以办理领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有约束性安排的,如果中途退保,退出时会损失一定账户价值。这也是希望投保人能够长期持有,将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养老用途。从前两年的结算情况看,这个产品在市面上收益结算水平比普通产品高一些。”上述业内人士称。
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较高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监管人士向记者透露,从业务经营条件来看,《通知》设定的资本充足性等条件要求属于行业内“最严格的一档”,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近似。“养老保险管理的是大家的‘养老钱’‘养命钱’,所以产品设计上要从这点出发有所考虑,机构选择上也应当选择一些资本实力和综合能力较强的机构。资本实力是确定机构能够提供相关服务、履行保险责任的一项重要因素。从指标选择上,《通知》也选择了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指标。”
从可以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数量来看,上述业内人士预计,行业约有三分之一(30多家)保险机构能够满足《通知》要求的开展业务条件。“这项业务结算周期很长,锁定属性也很强,对保险公司而言,仍需探索形成成熟的模式。不过从长期来看,很多公司希望把这块业务做起来丰富产品线,预计未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规模有望进一步增长。”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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