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涪新债 (152317): 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19涪新债 : 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317 债券简称:19涪新债
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3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6日
由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于2019年11月4日发行的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6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
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9涪新债,代码152317。
3. 发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本期债券
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第3年起逐
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
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5.87%,在存
续期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期不另计利息。
7. 计息期限: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6年11月3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6年每年的11
月4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9. 兑付日:2022年至2026年每年的11月4日(如遇国家法定
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8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800元,派发利息为46.96元
(含税)。
3.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6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国务院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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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议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罗奇陵
联系人:刘岚
联系电话:13996860655
邮政编码:408100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俊成
联系电话:010-57631022
邮政编码:100033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层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200120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52317 债券简称:19涪新债
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3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6日
由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于2019年11月4日发行的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6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
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9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9涪新债,代码152317。
3. 发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本期债券
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第3年起逐
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等额偿还债券本金。
5.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5.87%,在存
续期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期不另计利息。
7. 计息期限: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6年11月3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6年每年的11
月4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9. 兑付日:2022年至2026年每年的11月4日(如遇国家法定
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8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800元,派发利息为46.96元
(含税)。
3.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6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国务院常
2018 11 7 2025 12 31
务会议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罗奇陵
联系人:刘岚
联系电话:13996860655
邮政编码:408100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俊成
联系电话:010-57631022
邮政编码:100033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层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200120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