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300556):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原标题: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深圳那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深圳那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新媒体艺术市场,减少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有效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收购深圳那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2023年审计机构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华 肖 诚 李丽杰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深圳那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深圳那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新媒体艺术市场,减少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有效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收购深圳那么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2023年审计机构为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华 肖 诚 李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