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605178):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原标题:时空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3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2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公司总股本为99,251,600股, 剔除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290,700股,及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2,330,260股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6,630,640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新才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莹莹、李明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3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2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8,463,12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 60.501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新才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58,463,120 | 100 | 0 | 0 | 0 | 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补选 非独立董事 及董事会战 | 7,872,513 | 100 | 0 | 0 | 0 | 0 |
略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莹莹、李明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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