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蓉高投 (152041): 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原标题:18蓉高投 : 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52041.SH 债券简称:18蓉高投
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12 日
? 本息兑付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债券摘牌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2月 13日开始支付
自 2021年 12月 13日至 2022年 12月 12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
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
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18蓉高投
3、债券代码:152041.SH
4、发行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5年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年 12月
13日至 2023年 12月 1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2月 13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2月 13日至 2023年 12月 12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5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1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息兑付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5、债券摘牌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
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底。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行。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
段 18号高新国际广场 A座 6楼
联系人:谢志勇、丁玎
联系电话:028-85328002、028-85320312
2、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联系人:罗一鸣、张玫妮
联系电话:028-861596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债券代码:152041.SH 债券简称:18蓉高投
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12 日
? 本息兑付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债券摘牌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2月 13日开始支付
自 2021年 12月 13日至 2022年 12月 12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
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8年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
场建设专项债券
2、债券简称:18蓉高投
3、债券代码:152041.SH
4、发行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5年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年 12月
13日至 2023年 12月 1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2月 13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2月 13日至 2023年 12月 12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5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1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息兑付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5、债券摘牌日:2023 年 12 月 13 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
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底。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行。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
段 18号高新国际广场 A座 6楼
联系人:谢志勇、丁玎
联系电话:028-85328002、028-85320312
2、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联系人:罗一鸣、张玫妮
联系电话:028-861596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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