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300900):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原标题:广联航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3号,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证上[2022]17号)、《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六)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如有);
(七)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 公司实际控制人;
(九) 公司的收购人;
(十)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一)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的,应及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要进展或变化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 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四)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变化或进展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将本单位、本部门或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判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它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五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者,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公司关于保密、安全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方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传递涉密信息,防范、制止和惩治泄密行为,维护和保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行政会议、工会(职代会)等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与行业有关的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涉密财务信息,应该严格按照《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涉密财务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反映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会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按照《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应当依照《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不得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不得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保密部门负责对涉密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或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十五条 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前,应将涉密财务信息提交本单位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待相关信息符合保密要求后再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递交。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对外披露信息前,应将涉密财务信息提交公司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待相关信息符合保密要求后再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规定需要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应当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12日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3号,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证上[2022]17号)、《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六)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如有);
(七)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 公司实际控制人;
(九) 公司的收购人;
(十)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一)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的,应及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要进展或变化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 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四)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变化或进展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将本单位、本部门或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判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它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五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者,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公司关于保密、安全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方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传递涉密信息,防范、制止和惩治泄密行为,维护和保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行政会议、工会(职代会)等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与行业有关的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涉密财务信息,应该严格按照《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涉密财务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反映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会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按照《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应当依照《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不得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不得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保密部门负责对涉密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或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十五条 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前,应将涉密财务信息提交本单位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待相关信息符合保密要求后再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递交。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对外披露信息前,应将涉密财务信息提交公司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待相关信息符合保密要求后再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军工财务信息披露办法》规定需要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应当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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