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专网通信案,虚增营收超13亿!恒宝股份被罚,维权征集已开始
12月14晚,恒宝股份(002104.SZ)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证监会认为,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调查显示,恒宝股份在2017年至2020年共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3.62亿元。
证监会认定,恒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会决定对恒宝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恒宝股份董事长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徐霄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恒宝股份(002104.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2年9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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