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科技(430353):公司章程
原标题:百傲科技: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430353 证券简称:百傲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 3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二章 附则 ..................................................................................................................... 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上海百傲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6342798。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BaiO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33号1号楼4层、1号楼701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93.246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化技术服务,为员工和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效益, 为保障国民健康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除危险品)、分析仪器与实验室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的销售,实验室试剂及耗材、分析仪器与实验室设备、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销售,自有设备租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销售,医用口罩生产、零售、批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胡大庆、胡小薇、李秀、莫自元、宋向东、郭晓东、谢莺霞、梁玉祯、张宇、赵燕、朱滨、朱春荣、薛建欣、上海泽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上海百傲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上海百傲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93.246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发行股份;
(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或配送股份;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
(二)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通过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在审议特定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建议罢免;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依法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除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20%(含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权限以上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无偿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监管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发出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途径,以便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决策。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依法原则和明确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当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除回避表决情况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讨论、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绝对值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委托理财: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绝对值30%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审议;超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收购、出售资产:除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之外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五)关联交易: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合理预计交易总金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实际执行中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金额的,对于一类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金额不超过 50%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并进行公告。公司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应根据董事会或公司其他治理规则的授权和规定,履行董事会职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董事会成员;通知期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
但是,就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对该项议案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方式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不应少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监事会成员,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 2日发出;但是,就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监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原则上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慌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方式进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电信、微信等信息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得)超过”、,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430353 证券简称:百傲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 3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二章 附则 ..................................................................................................................... 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上海百傲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6342798。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BaiO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33号1号楼4层、1号楼701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93.246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制造、销售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产品,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化技术服务,为员工和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效益, 为保障国民健康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除危险品)、分析仪器与实验室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的销售,实验室试剂及耗材、分析仪器与实验室设备、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销售,自有设备租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销售,医用口罩生产、零售、批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胡大庆、胡小薇、李秀、莫自元、宋向东、郭晓东、谢莺霞、梁玉祯、张宇、赵燕、朱滨、朱春荣、薛建欣、上海泽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购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出资时间 |
1 | 朱滨 | 3,228,930 | 21.5262 | 2013.3.31 |
2 | 梁玉祯 | 2,125,350 | 14.1690 | 2013.3.31 |
3 | 胡小薇 | 2,077,350 | 13.8490 | 2013.3.31 |
4 | 薛建欣 | 1,461,540 | 9.7436 | 2013.3.31 |
5 | 宋向东 | 1,458,825 | 9.7255 | 2013.3.31 |
6 | 上海泽沪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750,000 | 5.0000 | 2013.3.31 |
7 | 赵燕 | 731,220 | 4.8748 | 2013.3.31 |
8 | 胡大庆 | 641,655 | 4.2777 | 2013.3.31 |
9 | 莫自元 | 593,775 | 3.9585 | 2013.3.31 |
10 | 谢莺霞 | 593,775 | 3.9585 | 2013.3.31 |
11 | 郭晓东 | 423,345 | 2.8223 | 2013.3.31 |
12 | 李秀 | 395,445 | 2.6363 | 2013.3.31 |
13 | 张宇 | 344,625 | 2.2975 | 2013.3.31 |
14 | 朱春荣 | 174,165 | 1.1611 | 2013.3.31 |
合计 | 15,000,000 | 100.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93.246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发行股份;
(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或配送股份;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
(二)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通过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在审议特定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建议罢免;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依法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除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20%(含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权限以上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无偿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监管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发出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途径,以便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决策。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依法原则和明确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当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除回避表决情况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讨论、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绝对值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委托理财: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绝对值30%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审议;超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收购、出售资产:除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之外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五)关联交易: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合理预计交易总金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实际执行中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金额的,对于一类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金额不超过 50%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并进行公告。公司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应根据董事会或公司其他治理规则的授权和规定,履行董事会职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董事会成员;通知期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
但是,就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对该项议案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方式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不应少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监事会成员,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 2日发出;但是,就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监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原则上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慌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方式进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电信、微信等信息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得)超过”、,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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