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晶阳机电: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原标题:晶阳机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73902 证券简称:晶阳机电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0号)《关于对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年 12月 26日
生效日期:2023年 12月 25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2022年 9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未按规定在申请挂牌前解除还原,也未在相关申报文件及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相关股权代持事项迟至分别于 2023年 9月 21日和11月 24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代持的形成及解除情况。
2、公司于 2023年 3月 21日与宁夏旭樱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3.55%,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3年 4月 12日才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旭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汪华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及程旭兵、汪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0号)《关于对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7日
证券代码:873902 证券简称:晶阳机电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0号)《关于对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年 12月 26日
生效日期:2023年 12月 25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程旭兵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汪华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2022年 9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未按规定在申请挂牌前解除还原,也未在相关申报文件及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相关股权代持事项迟至分别于 2023年 9月 21日和11月 24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代持的形成及解除情况。
2、公司于 2023年 3月 21日与宁夏旭樱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3.55%,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3年 4月 12日才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旭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汪华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及程旭兵、汪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0号)《关于对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晶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7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