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海昌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海昌协力合伙人(不含周光荣、徐晓玉)自身资金需
求;
2、股份来源:减持股份为首发前限售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股东海昌协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企业违反
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 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企业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 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① 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② 减持价格
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海昌协力合伙人(不含周光荣、徐晓玉)自身资金需
求;
2、股份来源:减持股份为首发前限售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姓名 | 减持方式 | 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万股) | 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扬州海昌协力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集中竞价 或大宗交 易 | 76.023 | 0.3031 |
注:其他方式如协议转让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股东海昌协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企业违反
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 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企业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 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① 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② 减持价格
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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