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西麦食品回购公司股份情况通报
CFi.CN讯:西麦食品公司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内容如下: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85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002,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491%,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4.9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3.8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4,482,246.2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后续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85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002,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491%,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4.9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3.8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4,482,246.2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后续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